在Google中输入“农民工”三个字搜索,就会出现约有3,760,000项符合农民工的查询结果,可见“农民工”一词应用的广泛性。
2007年11月5日,CCTV朝闻天下消息:“今年9月,重庆市决定,把每年11月的第一个星期日定为‘重庆农民工日’”。政府为农民工确定节日,在全国还是首次。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农民工人数已超过2亿人,占全部人口的14%强。
2007年11月5日,CCTV朝闻天下节目中,“农民工”一词在六篇新闻稿中出现。
“农民工”俨然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之一。
那么,农民工的定义是什么?
严格讲,至今没有权威的定义,只有相对的认识。
从法律上讲,农民工是农民合同制职工的简称。从范围上讲,是指户口在农村,工作在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王春光研究员认为应该从以下四个层面去认识和界定农民工:
第一个层面是职业。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农职业,或者以非农为主要职业,也就是说,他们的绝大部分劳动时间花在非农活动上,主要收入来自非农活动。
第二个层面是制度身份。尽管他们是非农从业者,但是他们在户籍上还是农业户口,属于农民身份,与非农户者有着明显的身份差别。
第三个层面是劳动关系,严格地说,农民工不是雇佣者,而是被雇佣者,他们是被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外企老板、乡镇企业、国有和集体单位甚至各种NGO雇去从事非农活动的,而那些自己不但不是被雇佣者、反而去雇用其他人的农村人口,不应属于农民工。
第四个层面是地域,即他们来自农村,是农村人口。
总之,农民工指被雇佣去从事非农活动、属于农业户口的农村人口。
从以上两个定义看,构成农民工定义的要素主要是户籍身份和现实劳动属性。
在组织中,自然人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就成了组织的一员,双方即形成契约关系。自然人合同签订前的户籍身份对组织即失去意义,同时,自然人也就变为了组织人,约束双方的是合同而非其它。由此可见,户籍身份要素不是组织识别的需要。
“农民工”被雇佣去从事非农活动是他的现实劳动属性。“非农活动”已经明确定义了他们的工作内容与“农”不相关或弱相关,与“工”呈强相关。
那为什么一定要在工字前面加“农民”字样?
想来无外乎有以下几种意义:
1、与“城里人”相区别。“你”“我”是有高低贵贱之分的,实现“城里人”的心理满足。
2、时时提醒他们“客居”身份,农村才是他们的家,在城里时别拿自己不当外人。
3、……。
总之,无论找出多少种理由,都没有能够摆脱歧视和怜悯的影子。
缩小城乡、工农、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三大差别,是毛泽东时代就提出来的,目的是谋取人人平等,当时,因为国家太穷这个目标难以实现。改革开放后,小平同志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尽而达到共同致富,这个目标也只实现了一半,先富起来的人已经富得流油,共同致富这部分人还没有着落。胡锦涛同志又提出让改革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国家几代领导人都致力于缩小或消灭“三大差别”,而“农民工”一词却逆流而上,被广泛热议,除了歧视和怜悯之外,是否有为部分机构和人员捞取政绩之嫌?
所以,笔者认为,是否可以倡导媒体,将“农民”与“工”分离,明确界定活动属性,逐步使带有歧视性的“农民工”一词淡出人们的视野,淡出主流媒体。承认他们在组织中的员工身份,让他们在争取享有物质权益的同时,也享有精神上的权益。
现实中常常会有很多人云亦云的情况,大家都不问出处,不问标准,以讹传讹,造就了至今没有权威定义、而又充满歧视性的“农民工”一词,却能有3,760,000项相符的查询结果;一个直辖市的政府也用积极的初衷做出了“重庆农民工日”这种隐含歧视性的善良决定。可悲可叹!
可悲在用善良的愿望做出了愚蠢的结果,可叹在受歧视和怜悯的主体却欢天喜地庆祝这个节日。人们的价值观和评判标准的混乱是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之一。
由此可见,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上的报告中提出:“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人心”是确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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